
陈俊律师网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明星代言,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?
2008-10-21 16:14:03 来源:
最近,三鹿奶粉事件闹得举国惶恐,群议沸腾,三聚氰胺这么一个相当生僻的化工术语竟然变得妇孺皆知、耳熟能详。在谴责商人无良、政府失察之余,三鹿奶粉广告中明星滥情也饱受诟病,甚至有较真的拟将某位代言女星诉诸公堂。一干与毒奶粉有牵连的明星纷纷向公众赔礼道歉,更有明星愿意吐出代言费反哺患者。笔者不怀疑那些幕后推手有能力为这些当事明星成功化解公关危机,但基于职业习惯,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。
地球人都知道,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,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,而这笔代言费当然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,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。说到这里,肯定会有反诘:没错,我是收了代言费,但代言费是商家自个儿掏腰包;没错,产品是祸害了消费者,但既不是我造的,也不是我卖的,凭什么告我?笔者承认,代言明星一没收消费者钱,二没做产品,三没卖产品,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,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;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,就扯不上什么法律责任。这一结论暗示: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,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。然而,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,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,不是笔者仇富——这钱也太好赚了。显然,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,我们有理由对前者提出质疑。
明星代言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吗?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。一般认为,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远弗界的,法律必须尊重道德、宗教等社会规范的“自留地”。此固有理,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,一些重大的、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。而且,从法律史来看,法律的触角在情谊领域逐渐淡出,而在商业领域则日益扩张。利益与风险相一致,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,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。秉承实用主义哲学的老美对此有更通俗的说法:天下没有免费午餐。明星们在广告中温情脉脉、深情款款的表现,绝非友情演出,其背后是一种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。因此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,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、利益与责任的平衡,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,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。
基于明星代言责任属于法律问题这一基调,我们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。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,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。根据合同法,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,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致,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。首先,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,换言之,明星并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;其次,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,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。那么,再看侵权法。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,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,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。从字面上看,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,根据“法无明文不加责”的原则,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。笔者以为,法不加责是因为传统的侵权法存在漏洞。公正而智慧的做法是,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,将代言行为视为“准销售行为”,或者对“利益与风险相一致”原则进行具体化,发展出一套独立的明星代言责任标准。这种主张可能突兀,但绝非荒谬。其一,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,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,这种双重标准有违“利益与风险相一致”原则。其二,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,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。其三,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,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,吸聚公众信赖,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,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;其四,明星代言广告不是拍戏,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行为,将其定性为“准销售者”并不为过,商标许可人在司法解释中也被视为制造者,与此异曲同工。其五,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只会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、流毒更广,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也应设置明星代言责任。其六,针对律师、会计师、评估师等执业行为已发展出“专家责任”,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,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。
当然,我们也必须注意到,在产品责任中,明星与制造者、销售者所处的角色、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。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。依笔者之见,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而详定责任:如果是明知产品重大瑕疵而代言,应当与制造者、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;如果因过失而不知产品瑕疵,则应当在其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;如果确无过错,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,在制造者、销售者或保险公司(如有责任险)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。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,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,发展“明星代言责任”的设想似乎更为合理可行。
日前据悉,面对三鹿消费者索赔主张,某明星通过经纪人放话,拒不认错赔钱。有奶便是娘,稚儿如是,成人亦然,苍生逐利之天性也。笔者自无道德挞伐之制高点,只能依仗法律人身份独抒己见了。
- 大家都在看

去年,最高法院出台了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自200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